我們常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在罵人時,都會用一些小技巧規避妨害名譽、公然侮辱、誹謗…等罪,比如指桑罵槐,或是學一些媒體用疑問句規避責任,但這不一定有用,尤其是媒體用字的技巧,不單只是我們看到的那樣,通常這些公司都有所謂的法律顧問,讓他們知道在什麼情況下能「合理懷疑」到什麼程度,而用字上可能也走在法律邊緣,更重要的是他們是有一定資產的大公司,有充足的資源能面對罰款跟官司,所以一般民眾建議還是別亂學比較好。
別再相信網路上最多人使用,但通常毫無意義的5句話!
1.我沒有指名道姓(或你自己要對號入座)
就算罵人的時候沒有指名道姓,但如果其他人看到或是聽到你的言論,就能清楚知道你在說誰,那這句話就完全沒有任何作用。基本上檢察官會根據前後文或當時情況來判斷罵的對象是誰,而且這種嘴硬的回答方式只會讓他更合理懷疑你就是在針對當事人。
2.是對方先罵人的
這跟打架互毆類似,除非對方的行為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情有可原的少數情況,比如講的內容不堪到他們都覺得正常人一定會氣到失去理智,那還有可能會從輕量刑,但這條最重也就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,不會有什麼太大差別,而檢察官或法官通常也只會勸你們相互和解,別浪費大家的時間。
3.我只是說出事實
確實刑法310條誹謗罪有規定,如果你「告訴大家的事情是事實,可以不罰。」但如果是對公眾利益沒幫助的私德問題,不管是不是事實都不影響誹謗罪的成立。比如你前男友私底有什麼特殊性癖,喜歡看同學的照片打XX,只要檢察官或法官認為這件事無助公益,且經由你的傳播而明顯損害到被害人的名譽,就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。
4.我是用問句!
你真的覺得這招有效嗎?如果有人問A說「你晚上是不是都在吃屎?」跟「你晚上一定有在吃屎!」,這兩句話對A來說有什麼差別嗎?同理,只要檢察官認為你就目的是貶損對方的名譽,不管你是用什麼表達方式,問句、肯定句、畫作、寫詩、歌唱,都一樣!
另外法普(科普的概念)一些簡單的小知識!
這點我希望能讓許多人知道,私訊罵人是無罪可罰的!因為刑法只有罰公開侮辱的行為,私底下怎麼罵管不到!因為看到許多人在網路上問,每個都被大批酸民不斷攻擊羞辱,罵到我都想建議發問者可以改告這些酸民了,他們比較符合妨害名譽罪欸!如果真的遇到這種討厭的事,也可以撥打免費法律專線來問要怎麼告,別忘了還要向對方提民事訴訟,要求精神賠償哦!否則告贏了錢也是給國家,不是給你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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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0月左右,一位住在新北市的姚姓男子在PTT上留言提到「果凍怎麼會是垃圾?連垃圾都不如」,讓鴻海集團的創辦人郭台銘感到不愉快,對他提告公然侮辱。
新北地檢署偵辦的時候,姚男否認自己有罵郭台銘,表示果凍是一種自己不太喜歡的食物才留言抱怨。但檢方認為,姚男留言的地方剛好是與政治有關議題的文章下,郭台銘也有出版「從郭董到果凍:相信郭台銘」這樣的書,在他有意代表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時支持者們也這樣稱呼他,這已經算是全台灣人都知道的事,何況姚男是具有社會經驗的人,說不知道也有點違背常理。
檢方起訴後,地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認同檢方的意思,還認為姚男犯後態度不佳、沒和郭台銘和解,郭台銘的訴訟代理人也表示依法處理,最後還是依照公然侮辱罪判處姚男8000元罰金,可服勞役八天,全案還可上訴。
不少小學生都知道果凍就是郭董,在政治文底下留言的姚男說不知道讓人有點難以置信。選舉時,候選人們都很在意自己的名聲,千萬不要以為他們沒時間看論壇或社群網站,支持者無所不在,得知自己支持的候選人被罵一定會跳出來替他們抱不平。
*本事務所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,單純針對這個新聞事件來做法律評論。
【本案判決書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912號刑事判決】
知道在罵誰就好,不用指名道姓!
公然侮辱
適用之法領域:刑事
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,以使人難堪為目的,而以言語、文字、動作或圖畫,抽象或籠統地辱罵,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,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。
(來源:司法院)
刑法第309條第一項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釋字第145號(公然之意義)
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,所謂多數人,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,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。應予補充釋明。
從法條可以得知,要成立公然侮辱,必須要在多數人面前(通常是公開場合或網路社群)針對某個客體辱罵,沒有強調一定得指名道姓。會這麼規定也非常合理,有時候面對面罵人或對嗆也不見得會連同喊出對方的姓名,但對方與旁邊的人都知道是誰被誰罵。
將同一個道理套用在這則時事新聞上,儘管姚男認為自己沒有明白寫出在罵誰,但郭董本身與其他看到留言的人肯定也都知道那果凍指的就是郭董,還是罵在政治版上,想賴都賴不掉。
智識程度
適用之法領域:刑事
指人的智慧才識之程度,此程度通常受人的學經歷所影響。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,是刑法所規定法官決定量刑時應予考慮的因素之一。
(參考來源:司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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